证监会:融资融券门槛不得低于50万

来源:网易科技 黄圣依2017-09-25 22:34:35  阅读:4129
摘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强调,券商不得向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。详情>>

  据证监会官微消息,今日证监会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。从检查结果看,目前,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总体运行平稳,风险相对可控,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。但检查发现,部分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、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、未按规定及时处分客户担保物、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。此外,个别证券公司还存在整改不到位、受过处理仍未改正甚至出现新的违规等问题。

  通报称,为严挂纪,强监管,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开展,证监会依法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理,并责成公司内部追责。其中,中信证券、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3家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,受过处理仍未改正,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,对这3家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。招商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,并且受过处理仍末改正,广发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、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,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,对这2家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安信证券存在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问题。中投证券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,对这2家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台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。民生证券、广州证券存在向不符台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,新时代证券、齐鲁证券、银河证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,对这5家公司采取警示的行政监管措触。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促进融资类业务规范发展,按照2014年工作部署,证监会组织系统力量于2014年I2月15日至28日期间,对45家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进行了为期2周的现场检查。

  此外,对检查发现的违反证券业协会、证券交易所有关自律规则问题,证监会表示,将移交自律组织核实处理。对检查发现的其他不规范问题,将督促相关证券公司进行整改,并在行业内通报。

 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强调,融资融券业务是具有杠杆特征的信用交易业务,风险较高。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现有监管规定,依法台规经营,严守监管底线,进一步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,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,不得向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。

  下一步,证监会将持续加强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的监管,适时再次启动对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,进一步落实监管转型要求,突出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,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,促进证券公司各项业务规范健康发展。

(责任编辑:DF07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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